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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民诉法修改为何要盯紧一审程序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作者:人民法院报 胡夏冰
最高法法官解读:民诉法修改为何要盯紧一审程序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和完善审判程序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一审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最普遍、最经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其对案件公正审理和裁判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促进一审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充分发挥一审诉讼程序在审判民事案件中的职能作用。

  首先,一审诉讼程序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在案件事实查明和认定方面,一审诉讼程序具有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为一审诉讼程序与民事纠纷发生的距离最短,时间最近,最有条件全面充分地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真相。通过一审诉讼程序收集的证据资料最为客观、真实。一审诉讼程序中,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人证,他们揭示的案件信息更加鲜活、更为可信。而后续程序则因为距离民事争议发生的时间较远,随着岁月的流逝,有些物证和书证变得模糊不清,证人的记忆力会日益减退,案件证据的证明力显然不能与一审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证明力相提并论。因此,后续程序所获得的案件信息远不如一审诉讼程序准确全面和真实可靠。也许一审程序的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比不上上一级诉讼程序的法官,但是,他们在案件事实查明和认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为他们与民事纠纷发生的地域最近,甚至生活在民事纠纷的现实场景之中,知悉争议发生的来龙去脉和纠纷生成的真实原因,他们善于判断案件事实真相。虽然一审程序的法官可能不是法律适用的高手,但他们知道哪一种纠纷解决方案能够为当事人所接受,会得到周围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因此他们在解决纠纷方面比后续程序的法官往往会更加高明。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国家将一审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为纠纷解决程序,而将较高审级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为规则治理程序。一些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问题主要在一审诉讼程序中解决,后续程序应当充分尊重一审程序认定的事实,不能轻易否定一审程序认定的事实,除非一审程序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一审程序就可以将案件事实固定下来,后续程序不再对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国外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正是充分考虑到一审诉讼程序在事实认定和纠纷解决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因而为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所仿效。

  其次,一审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后续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一审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基本的、标准的、规范的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中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其他诉讼程序都建立在一审普通程序的基础之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证据材料的提出最为详尽,双方争议的展示最为完备,案件事实的调查最为全面,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最为充分。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直接接触和审查判断证据,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其事实理由,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后续程序则不同,它通常不像一审程序那样实行开庭审理,而主要是根据一审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案卷材料记载的内容进行审理和裁判。一审程序中记载的这些书面材料一般经过人为地加工和整理,往往存在着信息遗漏和事实扭曲等现象,不能够准确概括案件审理的全貌,不能全面反映一审程序的所有情况。诉讼程序越是向后推移,案件信息会变得越不完整。由于后续程序通常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因此,这些程序中的法官一般看不到证据的第一手材料,感知不到争议发生的真实场景,更无法亲自观察当事人和证人陈述案件时的面部表情、说话声音以及肢体语言,而这些“微反应”信息往往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判断是非曲直具有关键意义。相对于一审程序法官而言,后续程序法官通常资历更长,素质更高,经验更丰富,视野更开阔,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同时后续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更容易消除或者降低各种地方因素的干预,更有条件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但是,应当看到,后续程序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其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仅围绕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是对案件的重点审理而不是全面审理。如果一审程序没有对案件进行正确公正的审理,后续程序很难实现其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性作用;即使后续程序能够纠正一审程序的错误裁判,也会付出较大的司法成本,推迟司法正义的实现。事实上,只要在一审程序中为案件审理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最后,一审诉讼程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社会民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认识和感受往往从一审诉讼程序开始。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一审诉讼程序是他们接触司法程序的入口,是他们评价诉讼制度优劣的第一印象。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国家诉讼和司法制度的信心。从我国司法审判的现实情况来看,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占我国法院和法官的绝大多数,按照一审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在法院全部案件数量中同样占据绝对优势。因此,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质量直接影响到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我国诉讼制度的总体评价。如果一审诉讼程序能够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当事人一般不会寻求后续诉讼程序提供的司法救济。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而且能够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长期以来,我们对一审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并没有足够重视,在诉讼程序设计上总是有意无意地强调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功能,而没有充分发挥一审程序对公正审理案件的关键性作用。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审诉讼程序,让案件在初始程序中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裁判,为实现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奠定坚实的基础。